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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4-11-25 04:38:02 admin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办公厅2016年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办公厅2016年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部署,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等部门联合行动,强化治理,各乘用车制造企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支持配合,顺利完成了第一阶段“双排车”变“单排车”的治理目标,整车物流市场环境明显改善,运输安全、效率显著提高。根据《工作方案》治理进度安排,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分期退出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全面完成“单排车”变“标准车”的工作目标。为确保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按期退出,现就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总数的20%,9月30日前完成40%,12月31日前完成60%,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80%。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到100%,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等先进车型得到广泛应用。通过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运输效率明显提高,运价合理回归,重塑整车物流市场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重点任务 (一)督促落实退出计划,确保不合规车辆按时退出。 各地整车物流企业要进一步细化退出计划,在现有20%、60%退出计划的基础上,细化制定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40%、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80%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的计划,并于5月2日前在“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申报录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中填报,逾期不填报的,申报系统将自动分配退出计划。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对本辖区车辆运输挂车信息及退出计划逐一进行核查,并及时将退出计划通报经营业户,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过程中发现信息不准确的,于5月31日前反馈至交通运输部通信信息中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需退出车辆的详细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环节预警提示,不得直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律先转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核查。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车辆退出时间备注,对于达到淘汰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法进行处罚。 (二)做好车辆更新购置,确保运力均衡稳定。 各整车物流企业要按照车辆运输车退出计划,根据运输合同,及早制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生产,优化运输组织模式,保障运力均衡稳定,确保乘用车及时运销。乘用车制造企业要按照整车物流企业制定的车辆更新计划,及时调整运输价格和运输合同,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形成规模产能,保障市场需求,并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开发具有低底盘、空气悬架、自动升降等先进装置的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要按照《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装函〔2017〕21号)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车辆运输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及时上报,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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