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要求,打印后用于流转的电子运单,应当包含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完整信息。电子运单信息系统中应包含快递服务协议模块。同时,纸张性质及打印质量应满足保存1年的要求。此外,电子运单信息系统应当具有提示用户阅读并确认接受快递服务协议条款的功能,并采取技术手段做好用户信息保密工作。电子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企业提供给用户的收寄证明或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记录可作为争议处理时重要的证据材料。
国家邮政局就规范电子运单作出新部署:企业总部统一电子编码,并分配专门号段;做好用户信息保密工作,信息存档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