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1060号),2019年12月1日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已上线运行,要求2020年6月底前完成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为规范使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做好我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程序
(一)初次备案程序
1.信息填报。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要求的生猪运输车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之“车辆管理”模块中完成车辆备案信息录入和资料上传。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要求,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将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拍照上传;核实最大运载量大于4.5吨的生猪运输车辆应填写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并拍照上传。
2.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原则上应在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所在县(市、区)办理。生猪运输车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完成车辆信息填报后,按照《关于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动防指办〔2018〕11号)要求详细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并携带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所需现场审核材料及复印件(此前已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可不提供复印件,但应提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原件、复印件以及生猪运输台账)到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方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核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查验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信息,留存复印件(此前已备案的可不留存),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入口进入动物疫病防控与动物卫生监督云平台单点登录,用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国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系统予以审核通过。
3.备案出证。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含生成的二维码),并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相关材料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二)有效期满的备案程序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有效期一年,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当在车辆备案信息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备案申请,上传车辆及防疫设备照片,提交《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质量安全承诺书》、生猪运输台账,更换《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无需再进行车辆现场审核。
二、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及《关于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动防指办〔2018〕11号)有关要求,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条件,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在备案系统中录入和审核工作。目前已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均按初次备案程序进行备案并更换《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各地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各地级市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报送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以便下发国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登录账号等信息。
(二)加大宣传。生猪运输车辆备案需要由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提出申请并在微信小程序“牧运通”完成信息填报,这与以前政策有所不同,各地要向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及承运人做好宣传说明,使其知晓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新规定,自觉主动做好备案申请工作。同时,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应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建立生猪运输台账,做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工作。
(三)把握节点。各地要及时部署,积极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已上报车辆备案信息的录入、完善及核对工作。2020年6月底前车辆备案系统将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届时没有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将无法开具检疫证明。
(四)加强监管。一是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监管,不得对未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承运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从事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并与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不得对未进行安装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并与监管平台有效对接的车辆承运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是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对省内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有2次以上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对外省备案车辆在我省发现有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将通报所在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部门。四是完善信息化应用,充分利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通过车辆轨迹回放、车辆跟踪掌握车辆运输情况,对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1060号)
2.国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软件使用手册(省市级管理员)
3.国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软件承运人操作手册
4.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市级联络员报名回执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联系人:方伟;联系电话:020-37289316,邮箱:nyncttzgL@163.com;软件使用客服电话:027-85370106)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
农牧便函〔2019〕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我部组织开发了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 拟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备案程序及要求
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可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完成车辆信息填报;填报信息后,生猪运输车辆应接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提供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审核原则上应在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查验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信息,留存复印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入口登录车辆备案系统予以审核通过。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有效期一年,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当在车辆备案信息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备案申请,上传车辆及防疫设备照片,不需再进行现场审核;各地应在2020年6月底完成已上报车辆备案信息的录入、完善及核对工作。
二、备案系统使用及对接
各地应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及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向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及承运人做好宣传说明。经建成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省份要按照国家备案系统的接口技术标准,完善系统功能,及时完成与国家备案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全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实时共享;尚未建成车辆备案系统的省份,自2019年 12月1日起,可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入口登录国家备案系统,登录账号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国家备案系统的运维管理,保障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本省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核实,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将省级联系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信息上报或系统对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扬
联系方式:010—59194742 cadc2016@ 126.com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19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附件2:国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软件使用手册(省市级管理员).pdf
附件3:国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软件承运人操作手册.doc
附件4: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市级联络员报名回执.doc